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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新变化离不开“标准”
作者: 来源: 市场导报 添加时间:2020/09/07

    广告一头系着亿万消费者,一头连着亿万市场主体,广告市场秩序好坏,事关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公正有序,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

    7月3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昨起实施

    新《条例》有何变化?

    仔细看你就会发现,新变化离不开“标准”两字!

    现在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条例》中广告禁止用语认定更符实际

    如使用“首家”“最早”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等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等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使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一般不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绝对化用语不再一刀切。

    同时,引人误解虚假广告情形更可识别

    新《条例》列举了对商品或服务片面宣传或对比、以歧义性语言宣传、将特定条件下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宣传等四类情形同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问题突出重点类型广告管制更为严格

    特别规定了八类问题突出重点广告规范,强调了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或借助某些成分明示暗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游戏广告不得含有怂恿过度游戏的内容。

    变相发布广告行为辨别更为容易

    新《条例》细化了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

    互联网广告参与主体责任边界更为清晰

    新《条例》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含有链接页面互联网广告的审核责任边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标注广告发布者和主动监测义务,互联网弹窗广告、电视开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立即关闭。

    公众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渠道更为便捷

    新《条例》明确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处理流程,同时也强调,不得通过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牟取不正当利益;行政执法宽严相济更为透明,新 《条例》明确了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执法实践中因广告经营主体主观恶意导致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形,明晰了具体认定标准。

    违反法定规范承担责任更为刚性

    新《条例》补充完善了对未按规定明示有关内容,违反特定类别广告内容规范,未履行核验资质、档案保存、内容审核、修改告知等义务,未确保电视开机广告一键立即关闭,未采取措施制止明知应知的链接页面、平台存在的违法广告等新设广告内容和行为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监管体制机制更为健全,新《条例》确立了政府领导下的市场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新型广告市场监管机制,明确了广告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也要讲导向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要求,完善了我省广告地方法治保障,对牢固确立广告宣传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民生权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巩固互联网大省地位、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打造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标杆省份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省上下全面推进‘六稳六保’、全面建设‘重要窗口’的特殊时刻,颁布实施新《条例》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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