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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
作者: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添加时间:2019/09/09

    据自然资源部9月5日消息,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日前,广西财政厅、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易地落实占补平衡的,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易地落实占补平衡;对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条件的,可向自治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保障。代补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的10%由自治区无偿纳入指标调剂库,用于调剂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

    为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强调,自治区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纳入年度预算按季度下达给市、县;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留用。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具体支出主要方向为:落实因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及后期管护支出;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开展的提质改造项目支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支出;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实施、核查、验收、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分等评定、动态巡查等直接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等。

    《通知》要求,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耕地开垦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截留、违规减免耕地开垦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按照支出方向保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可研立项阶段、实施建设阶段、验收确认阶段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把新增耕地确认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确认的要求进行审查、确认、报备和备案,并落实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项目、包装项目,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补充耕地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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