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标准 标准修改单 即将作废标准 即将实施标准
国内标准检索 国外标准检索 专业检索
最新图书 推荐图书
预警快讯 TBT通报 SPS通报
REACH法规专题 ROHS指令 能效专题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WEEE指令
标准公告 标准公示 制修订计划 特别推荐
关于我们 购物车 我的帐户 标准基础服务平台
   
QQ在线咨询
首 页>>行业动态>>正文
购买到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如何维权
作者: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添加时间:2018/06/15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解读

2017111日,魏大爷在其小区附近的一家专门经营进口食品的超市中购买了5瓶原产自泰国的饮料,总共花费180元。过了几天,魏大爷才发现该饮料上的包装全部为英文,经翻译后了解到,该饮料包装上的信息并无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于是魏大爷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10倍赔偿。

专家说法

食品标签是在食品的预包装上以文字、图形等来说明商品内容的标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若魏大爷能够证明该饮料影响食品安全且对其造成了误导,则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

一句话点评

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标明食品成分、添加剂名称等事项,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消费者有权要求10倍的赔偿金。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 打印 | 关闭 | 顶部 』
国家标准查询网   
关于我们  |  服务协议  |  免责声明  |  售后服务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嘉兴市标准化促进中心  技术支持: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  备案:浙ICP备16023589号-5